依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(下稱 CEDAW )第 3 次國家報告第 6 點、第 7 點結論性意見與建議略以:「……審查委員會認知 CEDAW 大體上已被納入臺灣國內法律,但關切其中賦予個別女性權利之條文尚未被實際運用或行使。……審查委員會敦促臺灣政府立即發布準則,以釐清個別女性如何能夠在臺灣的法院和行政機關直接引用 CEDAW 。」行政院爰訂定本指引及案例。如附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