說明: |
一、 | 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(以下簡稱人事總處) 113 年 7 月 12 日總處培字第 1133025273 號書函辦理,並檢附原書函影本 1 份。 |
二、 | 查人事總處 113 年 1 月 31 日總處培字第 1133021337 號書函(本府 113 年 2 月 5 日府人考字第 1130032184 號函諒達)略以,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23 條第 1 項規定,加班補償係以給予加班費及補休假為原則。所屬人員之加班時數經以補休假為補償方式者,各機關學校應督促於補休期限內休畢,如有累積加班時數而未補休,或有將屆期之情形者,應視業務需要積極與當事人協調給予補休假,以維護其健康權。 |
三、 | 為利各機關學校檢視所屬人員加班補休情形,人事總處已於「全國共享版機關內部差勤系統」(以下簡稱 WebITR )首頁顯示「補休屆期」資訊,並新增「補休屆期報表」功能,本府將於 113 年 7 月下旬完成 WebITR 系統版本更新,使用 WebITR 之機關學校請多加運用;至非使用 WebITR 之機關學校,亦請儘速整備差勤系統,透過於差勤系統建置加班補休屆期預警功能,及按月產製加班補休報表等方式,主動通知當事人及其單位主管,以妥為及早規劃補休假事宜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