說明: |
一、 | 依據客家委員會(以下簡稱客委會)109 年 5 月 26 日客會文字第 1096100613 號函辦理。 |
二、 | 查客家基本法第 14 條規定:「政府機關(構)應提供國民語言溝通必要之公共服務,於公共領域提供客語播音、翻譯服務及其他落實客語友善環境之措施」。 |
三、 | 次查客語為通行語實施辦法第 11 、 12 條規定略以,政府機關(構)及學校於客語為主要通行語地區(中壢、平鎮、楊梅、龍潭、觀音及新屋等 6 區)召開之聽證、公聽會、說明會等公開會議,應以客語進行,並提供口譯予非客語使用者;客語為主要通行語地區之政府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之公共服務,應由具客語能力者為之或提供口譯服務;補助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之活動,應使用客語。 |
四、 | 再查,客委會推動客語為通行語成效評核及獎勵作業要點規定略以,客語友善環境之推動與營造屬年度客語評核之重點推辦方向,縣市政府獲特優者最高可獲新臺幣(以下同)1,000 萬元獎勵金、鄉鎮區公所獲特優者最高可獲 600 萬元獎勵金。 |
五、 | 綜上,各單位執行業務若有符合說明三之事項,請配合辦理,俾共同爭取本府年度客語評核之佳績。如須申請客委會口譯服務者,請於活動前 1 個月逕至網站(網址 https://forms.gle/dYibLtKrMJi5t1V49)「線上申請」,申請期程至 110 年 5 月 31 日止。 |
六、 | 前開活動成果,請於本府客家事務局每年年底行文各單位調查客語推動情形時,提交相關佐證資料(如影片、照片等)供彙整。 |